從上開表四之分析可知,縱向比較下(即同為律師代理之情形下)高雄地方法院之案件適用率最高(35.1%),台北次之(22.0%),台中再次之(21.4%);在橫向比較下(即律師代理與否之情形下)台北地方法院之案件適用率約是非律師代理之2倍,但台中及高雄地方法院於律師代理與否之比較下,並無明顯改變。
(五)情事變更原則於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爭議
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時,常主張仲裁人為仲裁判斷時,在兩造無合意授權適用衡平原則之情形下,逕以情事變更原則作為判斷之依據,爰生適用「情事變更原則」是否專屬法院之職權以及仲裁判斷有無逾越仲裁協議範圍之爭議。關於此爭議,即仲裁庭能否逕引情事變更原則作為判斷依據以及其究屬『法律仲裁』抑或是『衡平仲裁』?法院見解幾已成為定論[51] ,認為仲裁庭不僅可適用該原則作為判斷之依據,且屬『法律仲裁』無待當事人之合意授權。
[49] 參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555號判決。
[50] 參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82號判決。
[51] 本研究搜尋從89年07月至96年12月止,有關撤銷仲裁判斷之案件計有:高雄地方法院5件、台中地方法院4件、台北地方法院32件,合計共41件,且前揭法院均採相同之見解,並無異說。